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是三个月,因故到期不能施工的,可以申请延期,但以两次为限。《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是三个月,因故到期不能施工的,可以申请延期,但以两次为限。《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