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维修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专门用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一类,即它是专门用于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大的维修保养、保值增值目的而转向筹集、独立核算的资金,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也有人将它称为“房子养老金”。
公共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小区物业维修基金”可以称得上是“房子的养老金”了。不过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问题一直是令小区业主头痛的问题,作为业主,到底该如何高效、便捷地使用这笔维修基金?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了一住宅小区,该小区于1998年全部竣工并经核准登记。该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和车位时,均按购房流程及相关规定将应由业主承担的房屋维修基金交给了开发商及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
现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要求返还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法院审理认为,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代为收取后,应依法划转至专门的维修基金专户。小区业主在购房时已实际支付了维修基金,而作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所收取包括维修基金在内相关费用,负有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维修基金返还给业主之责。
案例二
2014年,北京某小区三位业主至业主委员会处查询物业维修基金开支明细,发现小区内采购监控设备事宜未经其同意,并且该事宜属于业委会集体讨论事务的范围,不应由业委会主任一人决定,违反议事规则,属程序违法。
故此,三位业主联合起诉业主委员会,要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决定虽未经业委会半数委员以上同意,决定程序不符合议事规则规定,存在瑕疵,但从结果上看,该决定并未侵害业主的权益,反而是基于安全考虑维护各业主的利益,采购监控设备不是非常重大的事项,可以灵活处理。